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所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嚴防發生 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科研、生產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化學危險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過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各種化學品。
第三條 凡購買、保管、使用和銷毀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并接受保衛科的監督。
第二章 采購
第四條 化學危險品的采購由使用部門根據業務工作的實 際需要慎重確定。
第五條 申購列入公安機關監管目錄的化學危險品,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化學危險品申購單”,詳細寫明品種、數量、用途、課題名稱,經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并由所保 衛科負責人對其必要性、申購數量進行審核后,報請其業務分管 副所長審定。采購其他化學試劑,也應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報保衛科備案。
第六條 保衛科應及時將獲批采購的“化學危險品采購信息”向上海市公安機關申報備案。
第七條 采購化學危險品須嚴格按照上海市公安機關或安 監部門的許可要求,嚴禁私自超量購買。采購工作需有雙人辦理、 專用車輛運輸。采購后應由使用部門經辦人員、安全員和保衛科負責人共同驗收后入庫存放。
第八條 辦理化學危險品采購費用報銷時,應經保衛科負責人核實會簽,以進一步確定所采購物品是否受公安機關監控。
第三章 保管
第九條 全所化學危險品實行集中保管,由保衛科統一負責設立倉庫,與使用部門安全員共同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第十條 化學危險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泄露、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第十一條 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儲。倉庫內溫度要控制在 30oC 以下,保持通風良好。
第十二條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三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品和桶裝、灌裝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四條 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五條 列入公安部門監管目錄的化學危險品,一律嚴格遵守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的“五雙”制度。
第十六條 壓宿氣體(劇毒、易燃、腐蝕、助燃)鋼瓶管理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鐵柜或單獨房間內)。不可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瓶使用時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 10 米。性質相抵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要分開存放。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的氣瓶。各種氣瓶必須按期進行技術 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盛裝有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 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并更換。
氣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余壓力(如氧氣不少于0.2MPa)。否則,空瓶被供氣單位扣留,并產生罰款時,一切由使用部門負責。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化學危險品必須有使用人如實填寫“化學危險品使用申請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采用雙人領用、共同稱量,使用過程應明確記錄用量消耗。
第十八條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做到需要多少領多少。當日使用過剩的化學危險物品應及時退還給保衛科入庫,不得在實驗室過夜。實驗室與其他無關人員不得私自存放和保管化學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 使用劇毒類化學品,使用部門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監督。
第五章 報廢與處置
第二十條 因存放過久而失效的其他一般化學品,經所保衛科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后,確定在技術上能夠自行處置的,由原采購部門如實填寫“化學品報廢銷毀申請單”,詳細寫明品種、數量,經保衛科審核,報請分管安全的副所長審批后統一銷毀。其他一般化學品如長期(一般為三年)擱置不用的,也應按上述程序報批后及時銷毀處置。
第二十一條 長期(一般為二年)擱置不用,或失效的劇毒、易制爆化學危險品,保衛科應及時進行報廢銷毀處置。
化學危險品處置由保衛科提出書面申請單,詳細寫明品種、 數量和處置原因,經原采購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共同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镉行澡b定,再由原采購部門和保衛科共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