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農業部發布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輔助漁船不作為補助對象。該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的對象包括依法從事國內海洋捕撈、遠洋漁業、內陸捕撈及水產養殖并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但輔助漁船不作為補助對象。
對于補助對象,該辦法也作出明確要求。補助對象所從事的漁業生產要符合《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管是國內海洋捕撈機動漁船還是內陸捕撈機動漁船都得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并在一個補助年度內從事正常捕撈生產活動時間累計不低于3個月。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應納入全國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范圍,并納入全國數據庫管理,大中型漁船還應填寫捕撈日志。內陸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數控制在農業部2008年核定數據范圍內,并納入省級數據庫管理。養殖漁民(漁業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和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使用養殖機動漁船從事正常養殖生產活動。遠洋捕撈漁船經農業部批準、持有合法有效證件、從事正常遠洋漁業生產。除農業部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從事遠洋漁業生產的漁船一律領取遠洋漁業補助資金,不得重復領取國內漁業補助資金。
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出廠價,高于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成品油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于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來源: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網站)